- 試驗目的
長期試驗為欲標示產品的有效期限時,依建議儲存條件所須進行的安定性試驗。
- 試驗方法
(1) 一般儲存條件 25°C±2°C / 60%±5% RH
(2) 儲存於冷藏櫃 5°C±3°C
(3) 儲存於冷凍庫 -20°C±5°C - 試驗間格
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內(含)者:
必須做滿標示有效期限之時間;其試驗間隔不得少於三次。如:第0、1、2及6個月。
有效期限為六個月以上至一年(含)者:
其試驗間隔不得少於五次,原則上為前三個月每個月一次,而後每三個月一次,直至標示之有效期限。如:第0、1、2、3、6、9及12個月。
有效期限為一年以上者:
試驗間隔原則上為第一年每三個月,第 二年每六個月,而後每年一次。如:第0、3、6、9、12、18、24、36、48…個月。